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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晗

作品数:2 被引量:5H指数:2
供职机构:杜兰大学更多>>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交通运输工程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经济管理
  • 1篇交通运输工程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对物诉讼
  • 1篇宣判
  • 1篇商法
  • 1篇上诉
  • 1篇上诉法院
  • 1篇死缓
  • 1篇诉讼
  • 1篇扣押
  • 1篇海商
  • 1篇海商法
  • 1篇法院
  • 1篇保险
  • 1篇保险人
  • 1篇船舶
  • 1篇船舶碰撞
  • 1篇RULE
  • 1篇STORM

机构

  • 2篇杜兰大学
  • 1篇大连海事大学
  • 1篇中国国际贸易...

作者

  • 2篇邓晗
  • 1篇韩立新

传媒

  • 2篇中国海商法年...

年份

  • 1篇2010
  • 1篇2009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Rule B下的EFTs扣押被宣判“死缓”——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判例the“Jaldhi”案评述被引量:3
2010年
通过对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the"Jaldhi"案中判决的评述,分析Rule B下电子汇款转账扣押的发展演变过程及该案判决不再被看做是Rule B下"财产"的原因,并就该判决给实践带来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
邓晗韩立新
关键词:RULE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中美海商法的比较研究被引量:2
2009年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具体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这个问题有赖于司法解释的澄清。2008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对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司法解释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针对上述碰撞规定中的相应条文,就以"光租登记"作为光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责任与否的判定标尺是否可取、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是否应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规定的不足,指出美国海商法下的多重可诉主体、直诉保险人制度等值得借鉴。
黄宇邓晗
关键词:船舶碰撞对物诉讼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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