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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红利

作品数:5 被引量:109H指数:4
供职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有权
  • 3篇所有权
  • 3篇经济组织
  • 3篇集体经济
  • 3篇集体经济组织
  • 2篇三权
  • 2篇土地所有权
  • 2篇农村
  • 2篇农村集体经济
  • 2篇农村集体经济...
  • 2篇农民
  • 2篇农民集体
  • 2篇集体土地所有...
  • 2篇村集体
  • 2篇村集体经济
  • 2篇村集体经济组...
  • 1篇地经
  • 1篇行使
  • 1篇遗嘱
  • 1篇遗嘱自由

机构

  • 5篇重庆大学

作者

  • 5篇姜红利
  • 3篇宋宗宇
  • 1篇王琳

传媒

  • 1篇中国农村观察
  • 1篇农业经济问题
  • 1篇法学杂志
  • 1篇法学家
  • 1篇西南民族大学...

年份

  • 1篇2018
  • 3篇2017
  • 1篇2016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农地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表达被引量:14
2017年
"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不是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法定权利,而是基于"三权"的区分,明晰不同农村土地制度的功能划分。将农村土地所有权限定在集体内并限制转让,旨在防止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及过度集中,也为基层组织提供了有效运行的治理保障,还能稳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集体所有权以保护客体而非赋予主体自由意志、以固定主体而非流转客体为制度目标,宪法和民法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均为能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物权归属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宪法上表现为一种制度保障性的所有权,在民法上仍可借鉴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来构建占有、使用、收益和特定条件下的处分权能。
姜红利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实践路径与主体定位被引量:27
2018年
为了解决农民集体对外行使集体所有权难题,地方实践和学界探索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等同并进行法人化构造、将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用益物权出资成立法人等路径。但是,这些做法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被流转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被虚化的危险,应当明确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对其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其特别之处在于其法人属性的动态性与灵活性。前者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其具体法人类型可以分地域分时期灵活选择:后者基于对内管理服务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其法人属性依其履行职能需要而确定。
姜红利宋宗宇
关键词: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制选择与裁判路径被引量:33
2016年
在"三权分置"构架下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存在不同主张,其焦点在于土地经营权能否构成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以及能否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在现行法律未作重大修改背景下,应当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及民法理论,赋予土地经营权担保功能,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坚持物权与债权以及抵押与质押相区分规则。作为一项债权性质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让、转租、入股及质押担保,司法机关可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入股以及权利质押等法律规范予以裁判。
姜红利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权利质押
特留份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法制构造被引量:3
2017年
特留份制度可溯至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现代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立了特留份制度或类似制度,总的呈现出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和逐步完备其制度内容的态势。我国《继承法》仅规定了保护"双缺人"和婴儿利益的必留份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以遗嘱剥夺亲密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在我国引入特留份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应当主要借鉴大陆法模式,形成特留份与必留份制度并存的立法体例,细化权利主体、具体份额及扣减制度,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维护亲密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宋宗宇姜红利王琳
关键词:特留份遗嘱自由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实践样态与规范解释被引量:41
2017年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迁中本土概念与现代产权话语脱节的历史产物,又是解决农民集体无法独立行使所有权的无奈选择。但是,将二者等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进行法人化改造的探索,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人责任财产被转让的风险。如果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则会违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规定。因此,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直接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作为特别法人可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
姜红利宋宗宇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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