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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嘉珺

作品数:9 被引量:47H指数:4
供职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3篇大数据
  • 2篇人工智能
  • 2篇法律
  • 2篇犯罪
  • 1篇道德
  • 1篇电子证据
  • 1篇定位信息
  • 1篇毒驾
  • 1篇新型犯罪
  • 1篇刑事
  • 1篇刑事侦查
  • 1篇修复性司法
  • 1篇虚假
  • 1篇隐私权
  • 1篇隐私权保护
  • 1篇有害信息
  • 1篇侦查
  • 1篇证法
  • 1篇容忍
  • 1篇私权

机构

  • 9篇苏州大学

作者

  • 9篇朱嘉珺
  • 2篇李晓明

传媒

  • 2篇苏州大学学报...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南京社会科学
  • 1篇比较法研究
  • 1篇淮阴师范学院...
  • 1篇河南警察学院...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23
  • 3篇2020
  • 2篇2019
  • 3篇2014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智能时代法学教育的发展与突破
2020年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给法律领域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与挑战,这也给我国的法学界在理念建构、研究范式与司法实务等方面带来相当大的冲击。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法学教育必须应势而起,在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教育目标等方面进行变革,将信息技术与传统法学教育结合,以跨学科、前瞻性和体系性的理念与模式来培养复合型的智能法学人才。
朱嘉珺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教育
美国联邦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
2014年
赔偿制度出自正义,并经常被认为是一种衡平救济。正如它的名称(restitution)所包含的意义,赔偿意在使被害人恢复到原来状态,还原他们耗尽的资产。赔偿成为美国联邦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已近一个世纪了,它早期存在于缓刑等担保体系下,且具有不成文的特性。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初级联邦法院自身并不具有宣判缓刑的权力,国会因此在1916年明确授权给法院允许判处罪犯缓刑。通过判处缓刑,法院有权要求缓刑犯支付一定数量的罚金,赔偿或弥补被害方因被定罪的罪行而遭受的损失,给被害人提供他们需要负担的抚养费。这种授权持续不变了50年。尽管联邦法院不享有除刑事案件发布赔偿令以外的其他权力,该权力本身也很少被使用和执行。为了改善这种尴尬的状况,国会颁布了《被害人与证人保护法》,授予了联邦法院一般裁量权,可在美国"刑法典"第18章内规定的任何刑事案件或劫机案中下达赔偿令。在《1994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法》中,国会又在处理关于性虐待、儿童性剥削和家暴等联邦犯罪时建立了强制性赔偿制度。最终,国会通过了《1996年被害人强制赔偿法》,将强制赔偿被害人作为绝大多数联邦暴力刑事案件的定罪结果确定下来。
朱嘉珺
关键词:赔偿制度被害人修复性司法
数字时代刑事侦查与隐私权保护的界限——以美国卡平特案大讨论为切入口被引量:15
2020年
手机基站定位信息作为一种能够揭示犯罪嫌疑人具体行为轨迹的电子数据,正在为警方新的取证热点。尽管该类数据涉及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却为通信服务运营商所事实存储并处置。因此,围绕着手机基站定位信息的隐私性、权属纷争,以及警方进行手机搜查、证据采集的程序要求等,美国司法界以卡平特案为契机,在全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本案不仅涉及隐私信息标准的制定,还探讨了数字信息时代司法、执法有效性与公民隐私权益间的权衡问题,更进一步将问题延伸至了包括云计算、物联网在内的刑侦技术发展新领域。因此,对本案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美国在技术升级背景下对刑事侦查与隐私权保护界限的思考脉络,通过梳理其裁判沿革与理论发展,更可为我国隐私权保护标准的制定提供有益借鉴。
朱嘉珺
关键词:电子证据隐私权刑事侦查
大数据视野下的网络侵害防治——一次运用技术解构新型犯罪的探索被引量:6
2019年
智能时代,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依靠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这些新型犯罪不论是在犯罪手法还是危害结果上都呈现出了传统犯罪所没有的特点,这也为预防和治理此类犯罪带来了全新的挑战。网络侵害作为当前世界网络犯罪学领域研究的最广泛的课题之一,主要包含网络欺凌、网络跟踪和网络骚扰等三种典型网络不法行为。由于网络侵害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被侵害对象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引发身心健康的毁坏乃至自杀等恶果,因此对这类行为的防治研究刻不容缓。高技术犯罪的治理研究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研究理念和研究方法,研究网络侵害的防治更需建立在网络信息技术的环境下。作为一种全新的网络犯罪解构手法,从信息传输角度对网络侵害的行为特征进行剖析,可以更直观地了解该种犯罪类型的发生与发展;从大数据角度去思考对网络侵害的防治,则可以更准确地把握该种犯罪的变化动态,并给予即时有效的应对。藉由高新技术的辅助,从技术性防治的需求角度探索我国网络侵害的立法方向与理论发展路径,或可为今后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拓展,提供某种思路。
朱嘉珺
关键词:大数据
美国“毒驾”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被引量:13
2014年
"毒驾"问题日益严重,学界呼唤"毒驾"入刑的声音也越来越大。由于"毒驾"与"醉驾"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处,随着"醉驾"入刑的效果日益凸显,效仿"醉驾"给"毒驾"立法的建议似乎变得可行。然而,通过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毒驾"立法进程的研究显示,"毒驾"问题之复杂远超"醉驾",立法理念、科学技术、现实需求等多重因素制约着"毒驾"问题的研究,也给立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毒品日趋泛滥的今天,给"毒驾"立法对于我国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了,适度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对我们顺利实现"毒驾"入刑,有效打击"毒驾"行为,遏制药物滥用绝对是大有裨益的。
朱嘉珺李晓明
关键词:毒驾
法律之则·道德之罪·行为之轨——三位一体话“犯罪”
2014年
犯罪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和一个永恒的争论不休的话题,应该从"法律之则、道德之罪和行为之轨"之"三位一体"来话说"犯罪",在法律学的范畴之下,"违反规则即为罪";在犯罪学的范畴之下,"悖德行为即为罪";在社会学的范畴之下,"越轨行为即为罪"。因此,违反规则是犯罪之骨,背离道德是犯罪之血,越轨行为是犯罪之肉,正是有骨有血有肉,才构成了人类社会之完整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李晓明朱嘉珺
关键词:犯罪概念
大数据时代法律实证研究的困境与应对
2020年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焕发了新的生机。然而,展现积极面的同时,大数据也带来了潜藏的风险。当大数据以技术性的姿态开始渗入到法学研究领域时,一方面,为实证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司法数据资源和挖掘数据的技术条件,另一方面,大数据的运行机理与内在结构也对传统研究操作的认知形成了颠覆,更可能对主导研究理论和研究规划的法学思维形成严峻挑战。在当前大背景下,无论是因为大数据的种种局限而将其推离法律领域,或是简单地视大数据为传统实证研究工具的再升级,甚至忽视大数据给法律研究带来的风险而一味冒进等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准确了解大数据的运算机理,明确大数据的发展方向,同时做好理论、操作和结构等方面的应对措施,才能更好地利用大数据为法律实证研究而服务。
朱嘉珺
关键词:大数据物联网
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有害信息规制的挑战与应对——以ChatGPT的应用为引被引量:13
2023年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虚假有害信息风险极为复杂,涵盖“积极生成型”“消极生成型”和“人为操纵型”等多种情形。依靠其独特复杂的内外部因素,生成式人工智能打破了学术界与实务界迄今关于搜索引擎算法“不能、不想、不愿”生成虚假有害信息的所有立场分歧与理论认知,更是在法律定位、归责认定上对现行网络虚假有害信息相关法律规制发起了挑战。有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类通用属性,对其规范应当超出一般算法的规制框架,以人工智能基础性立法为基底建构特定的算法诽谤规制路径。一要坚持层级治理的规制逻辑,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共管机制、设立涵盖多责任主体的内容监管机制、创建具有高拓展性的风险监测机制;二要在“刺破人工智能面纱”原则的基础上,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为责任主体的新型诽谤救济规则,包括探寻以“AI价值链”为导向的归责方法,以及适用于过渡期的暂代型诽谤救济模式。
朱嘉珺
关键词:诽谤
大数据视角下的网络侵害防治路径探寻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模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诞生,不但革命性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互动形式,也产生了包括网络侵害(cyber-victimization)在内的一系列新型网络犯罪问...
朱嘉珺
文献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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