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凯
- 作品数:6 被引量:7H指数:2
- 供职机构: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曾因盗窃受刑的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数额减半的规定
- 2017年
-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6年4月20日晚10时许,李某在嘉兴市某区窃取一辆二手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000元人民币。同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归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二、分歧意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本次盗窃数额仅为人民币。
- 卓凯
- 关键词:犯罪记录人身危险性《解释》定罪情节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 刑事案件事实描述的规范化探析
- 2018年
- 客观中立平和的案件事实文本表达是实现个案公正的重要抓手。刑事案件事实的描述应注意准确、完整,不能遗漏关键情节,不宜使用抽象性的具有评价功能的语词,也应避免口语化表述,更不能故意剪裁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规范表述应从合理把握案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递阶关系、提升证据审查与事实建构能力、强化事实认定的公众参与等方面入手加以改善。
- 柏屹颖卓凯
- 刑法的不得已性——中国话语下的刑法谦抑被引量:1
- 2010年
- 在中国刑法的语境下,用"不得已"代替"谦抑"的提法比较合适。刑法的不得已是指刑罚对犯罪人的适用只能是为了保护更大多数人的权利而被迫剥夺犯罪人个人的基本权利。通过对人性、应然状态下的法律和刑法目的三个方面的分析,不得已性应该是刑法的根本属性。从实践上看,只有坚持不得已原则为指导,立法注入更多、更丰富的民主因素,司法符合常理、体现正义才是现代刑法危机的真正出路。
- 卓凯
- 关键词:刑法谦抑不得已
- 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及其限度被引量:2
- 2018年
- 对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的目的在于搭建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建议的平台,这有利于转变长期以来封闭式办案、行政化审批的办案印迹,强化逮捕司法审查的属性,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但审查逮捕程序有其特殊性,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应以适度司法化为主、以公开听证式审查为辅比较妥当,且需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确保逮捕程序改造在现实司法语境下能够顺利运作。
- 卓凯
- 关键词:诉讼化
- 盗窃前科对未成年人犯罪数额认定的影响——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例被引量:1
- 2017年
- 行为人在未成年时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盗窃的,应适用"数额减半"的入罪标准,并不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累犯制度的影响。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除在对其"减半入罪"后不得再对"曾因盗窃受刑"的情节作量刑评价外,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相应地,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时,"曾因盗窃受刑"兼有定罪与量刑情节功能,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卓凯
-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要点被引量:3
- 2016年
- 以严把"批准延押关"为手段实现对捕后侦查活动监督目的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应注意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资料全面,提请理由明确、具体等形式审查;在坚守相应原则基础上,以书面审查为主,司法化审查为辅进行实质审查。逮捕后羁押期限应自宣布逮捕之日起算;逮捕日为当月最后一日的,批延决定书的起止日期应自二个月后的最后一日至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
- 朱兴祥卓凯
- 关键词:羁押期限形式审查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