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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璋

作品数:4 被引量:4H指数:1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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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3篇互联
  • 3篇互联互通
  • 2篇三网融合
  • 2篇法律
  • 1篇电信
  • 1篇电信运营
  • 1篇电信运营商
  • 1篇义务
  • 1篇义务主体
  • 1篇运营商
  • 1篇支配
  • 1篇支配地位
  • 1篇市场支配
  • 1篇市场支配地位
  • 1篇通信
  • 1篇垄断法
  • 1篇互联互通问题
  • 1篇法律对策
  • 1篇法律规范
  • 1篇反垄断

机构

  • 2篇中国政法大学
  • 2篇浙江财经大学
  • 1篇浙江财经学院

作者

  • 3篇曹璋

传媒

  • 1篇政法论坛
  • 1篇长江大学学报...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6
  • 1篇2013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电信互联互通技术可行原则的法律规范
2013年
技术可行可以理解为基于现有的经验知识和技术操作,方案是可以实行的。技术可行原则是实现电信互联互通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缺失将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技术可行原则框架需要从技术可行的范畴、技术可行原则的具体体现以及技术可行原则的保障这三个方面来予以构建。
曹璋
关键词:互联互通
三网融合中互联互通问题及法律对策被引量:4
2017年
三网融合互联互通是指建立通信网络间的有效连接,以使一个通信网络运营商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通信网络运营商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运营商的各种通信业务。三网融合互联互通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非对称监管方式,即主导通信业务经营者承担互联互通义务。主导通信业务经营者指的是具备在相关通信业服务市场中能够控制交易条件;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提高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成本,从而使该运营商在市场中难以开展有效竞争的经营者。
曹璋
关键词:三网融合互联互通义务主体
论互联互通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016年
本文主要讨论通信运营商在相关互联互通服务市场中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在固定电话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移动电话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和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市场中,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对运营商市场份额的确定来判断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卫星通信网络接入服务市场中,则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对运营商市场份额的确定来判断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要确定上述运营商市场份额就必须要求五家纵向一体化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实行会计分立制度。在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接入服务市场中,在全国范围内七家提供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接入服务的广电企业都无法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在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接入服务市场中,在每一个省内省级电视台都构成了独家垄断。
曹璋
关键词:三网融合互联互通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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