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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梅

作品数:1 被引量:10H指数:1
供职机构: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社会
  • 1篇社会利益
  • 1篇社会群
  • 1篇社会群体
  • 1篇诉讼
  • 1篇公益诉讼
  • 1篇法律
  • 1篇法律关系

机构

  • 1篇天津师范大学

作者

  • 1篇韩志红
  • 1篇赵梅

传媒

  • 1篇天津师范大学...

年份

  • 1篇2007
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
排序方式:
论“社会”应被视为法律关系的新型拟制主体被引量:10
2007年
法律关系主体从来就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拟制的。社会利益是一种有别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独立利益种类,高度重视并有效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因此,将“社会”拟制为法律关系主体,不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必要性,也完全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韩志红赵梅
关键词:社会社会群体社会利益公益诉讼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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