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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梅
作品数:
1
被引量:11
H指数:1
供职机构: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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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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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韩志红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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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
年份
1篇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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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应被视为法律关系的新型拟制主体
被引量:11
2007年
法律关系主体从来就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拟制的。社会利益是一种有别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独立利益种类,高度重视并有效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因此,将“社会”拟制为法律关系主体,不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必要性,也完全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韩志红
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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