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欣
- 作品数:3 被引量:5H指数:2
- 供职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在破产债权中的顺位研究——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特殊性的考量被引量:2
- 2016年
-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现行破产法将普通破产债权一律置于末位平等受偿的规则在结果上有违实质平等,且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在普通破产债权内部,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确立起法定债权优先于意定债权受偿的顺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属于法定债权,具有优先于意定之债受偿的地位。在法定债权内部,作为对环境自身利益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具有优先于其它法定之债受偿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1条误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当作公法责任所确立的私法优先原则有待商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本质上属于私法责任,与同为私法责任的私益损害赔偿冲突时,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 徐欣欣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破产债权
- 环境质量标准侵权法效力否议——兼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之争被引量:3
- 2018年
- 环境标准作为一种公法上的管制性规范能够以转换的方式发生侵权法上的效力已成为理论共识。但并非所有的环境标准都能够产生侵权法上的效力,对于何种环境标准能够产生侵权法效力,目前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侵权法效力说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说之不同观点。环境标准发生侵权法效力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违反了环境标准所设定的行为注意义务,因此,具有侵权法效力的环境标准必然是能够设定行为注意义务的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设置的本意旨在为政府和环境行政部门设定行政任务和行政目标,并不具有为行为人设定行为注意义务的功能,其效力对象仅为行政主体而不能是行政相对人或侵权法上的侵权人。环境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设定行为注意义务的功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污行为所设定的注意义务,可能产生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
- 张式军徐欣欣
- 关键词: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体系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与相关规范的适用关系为中心
- 2017年
- 作为横跨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领域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引起合同责任,也可能引起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立法的碎片化导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与相关规范适用关系的紊乱。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7条被扩张适用于违反契约保护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领域,造成了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的混淆;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7条被扩张适用于其他类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场合,造成了向一般条款的逃逸。对此,必须突破对单一条文进行碎片化解释的范式,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相关条款进行体系解释。合同领域保护义务可分为给付型保护义务、与给付相关型保护义务和与给付无关的保护义务,相应的违反这些保护义务分别构成违约、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侵权。在《侵权责任法》内部,第37条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条款,它可以为作为不能归入特殊侵权类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 徐欣欣
-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契约责任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