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 作品数:55 被引量:74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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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杭州师范大学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交通运输工程更多>>
- 论司法实务中醉酒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以财产侵害类案例为视角
- 2022年
- 目前,司法实务中处理醉酒型犯罪时存在不问嫌疑人犯罪前醉酒原因,不看犯罪时和犯罪后嫌疑人的客观表现,将醉酒行为直接等同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归罪带来定罪不准确和罪责刑不相适应等问题。尤其是醉酒型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及财产侵害领域类的案件相对罕见,尚未形成成熟的定罪量刑模式。对此,可以借鉴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故意伤害罪的推定方法和认定标准,充分结合醉酒程度、普通人标准以及客观性证据,准确把握醉酒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 李媛媛
- 关键词:主观故意推定
- 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 2000年
- 王中德
- 关键词:国有资产承包人挪用公款罪
- 试论非法运输、持有、携带枪支、弹药罪的关系和适用
- 1999年
-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第125条、第128条、第130条分别规定的犯罪。对于这三罪,原刑法规定不甚完备,除了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由原刑法第1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原刑法没有作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厦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规定则散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铁路法》及《民用航空法》等附属刑法中,比照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罪处罚。
- 卢纯根
- 关键词:非法运输枪支弹药铁路公安公共安全
- 加强对缓刑犯罪的执行监督之我见被引量:2
- 2005年
- 被判缓刑的人数逐年上升,但因立法问题,人口异地流动频繁,执行机关的执行不力等,造成缓刑罪犯的脱管、漏管严重,再犯罪率升高,人民群众对监外执行的现状不满。针对这些问题,只有加强对缓刑罪犯考察工作的力度以及监管力度,并借鉴国外对缓刑罪犯监管的先进经验,完善立法。
- 周渭林
- 关键词:缓刑罪犯执行不力执行机关监外执行犯罪率
- 吸毒者携带毒品运输行为的定性被引量:5
- 2001年
- 姚慧祥
- 关键词:运输毒品罪吸毒者处罚
- 铁路重大工程同步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研究被引量:1
- 2008年
- 铁路重大建设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铁路重大建设工程领域中职务犯罪屡禁不止,时有发生,有其深刻的原因和背景.因此,需构建铁路重大建设工程同步预防职务犯罪机制.
- 苏华平宋铃国
- 关键词:职务犯罪
- 运输型犯罪初探被引量:3
- 2000年
- 姚慧祥
- 关键词: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
- 擅自代人值班将看管货物占为己有应定何罪
- 2003年
- 毛晓玲
- 关键词:盗窃罪案例分析刑法
-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被引量:2
- 2004年
-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犯罪的例外。其中:“情节”是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侧重于危害后果;“危害不大”包括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危害程度;“不认为是犯罪”因未达到必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程度,而被排除在刑罚调整的范围之外。为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的目的,应提倡大胆地适用“不认为是犯罪”,适当扩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范围,补充完善“不认为是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统一规范“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置程序。
- 毛晓玲
- 关键词:《刑法》犯罪情节犯罪构成但书刑事处罚
- 聚众斗殴犯罪主体认定中的三个疑难问题被引量:2
- 2001年
- 纠集有关人员参与斗殴 ,而自己并未实施具体斗殴行为的 ,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行为人仅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械具 ,而本人并未实施具体斗殴行为 ,应如何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驾车运送聚众斗殴者或所提供的交通工具直接作用于聚众斗殴犯罪的 ,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加者。
- 罗毅
- 关键词:聚众斗殴行为人犯罪主体首要分子参加者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