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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光

作品数:11 被引量:98H指数:4
供职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医药卫生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环境科学与工...
  • 1篇医药卫生

主题

  • 6篇赔偿
  • 3篇损害赔偿
  • 2篇赔偿立法
  • 2篇法律
  • 1篇动脉
  • 1篇动脉介入治疗
  • 1篇动脉旁路
  • 1篇动脉旁路移植
  • 1篇动脉旁路移植...
  • 1篇行政
  • 1篇行政处理
  • 1篇移植术
  • 1篇影响因素
  • 1篇影像
  • 1篇影像特征
  • 1篇有权
  • 1篇政府
  • 1篇生态
  • 1篇生态环境
  • 1篇使用权

机构

  • 8篇复旦大学

作者

  • 8篇李晨光
  • 4篇张梓太

传媒

  • 1篇环境保护
  • 1篇南京社会科学
  • 1篇南京大学学报...
  • 1篇社会科学辑刊
  • 1篇南京大学法律...

年份

  • 4篇2018
  • 2篇2017
  • 1篇2012
  • 1篇2009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冠状动脉慢性完全闭塞病变临床、影像特征及介入治疗影响因素的探讨
目的:评价冠状动脉慢性完全闭塞性病变(Chronic coronary arterial totalocclusion,CTO)的临床及影像特点,并探讨影响治疗策略及经皮冠脉介入治疗(Pcrcutaneous coron...
李晨光
关键词:冠状动脉慢性完全闭塞病变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文献传递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探析——游走在公法与私法之间被引量:9
2017年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主要有行政处理与损害赔偿两种。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通过对民法理论进行适当扩张化解释,通过损害赔偿模式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是可行的。从国家所有权社会化的限度、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资源的特性角度衡量,行政处理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以私法为根基,同时注重发挥公法的作用,做好“公”与“私”的衔接。
李晨光
关键词:行政处理损害赔偿自然资源所有权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探析被引量:3
2018年
目前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误区,也同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的损失以及调查评估费用,不应将预防费用纳入其中。不同类型的费用量化方式不尽相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的关键是应如何使得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公信力。
李晨光
关键词: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恢复责任分析——从技术到法律被引量:31
2018年
恢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最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恢复包括人工恢复和自然恢复,其内涵、理念和演进逻辑有别于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来源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在遵从诉权理论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尽可能依托现有的民事规则进行制度构建。但是,恢复原状无法涵盖生态环境恢复,应将恢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恢复责任请求权可以分为恢复行为请求权和恢复费用请求权。支付恢复费用不是赔偿损失,在性质上应看成是责任人就损害赔偿所提前支付的费用,其与赔偿损失的风险分担规则迥异。适用恢复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得以恢复。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替代性恢复不属于恢复责任。
张梓太李晨光
关键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
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个问题被引量:35
2018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所依托的权源应为公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制度构建上应对民事规则予以修正适用。责任机制与资金机制是立法中应确立的两大核心制度。立法应采取系统性立法路径,应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确立制度的基本规则。
张梓太李晨光
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点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所依托的权源应为公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制度构建上应对民事规则予以修正适用。立法应采取系统性立法路径,应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确立制度的...
张梓太李晨光
围海造地法律规制研究
围海造地是海洋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缓解用地紧张、发展沿海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合理的围填海可以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围海造地带来的生态环境负效益也不容忽视。保持海洋系统的稳定与平衡,这是开展围填...
李晨光
关键词:围海造地海域使用权法律规制
文献传递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路径选择被引量:22
2018年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在立法实践中有两种路径: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民事救济路径和基于行政处理的管制路径。无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如何定性,民事救济路径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将受制于自然资源财产价值的救济规则。管制路径有其优势,但也将面临责任认定过程中政府举证难、责任落实阶段责任人权益保障与利益表达机制存在不足以及可能发生滥诉风险的困境,其根源在于传统行政法同生态环境损害制度需求间的不兼容。面对已有路径的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借鉴行政私法理念进行重构。
张梓太李晨光
关键词:赔偿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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