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华
- 作品数:58 被引量:41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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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试论民间规则法的成长——一个社会学的立场
- 2010年
- 因为民间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维系社会团结方面依然发挥着国家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故此,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研究民间法尤其是研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民间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陈文华
- 关键词:民间法
- 规范法学视野下的民间法
- 2010年
- 在规范法学派看来,法学就是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进行分析和论证。然而至今为止在中国,民间法的定义依然是一个人言人殊的概念,不过经过对不同学者对民间法的定义作比较后还是可以对其作出概括性的界定。实际上,民间法是相对于国家法,形成于民间并为民间普遍认同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民间法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调整对象的民间性、法律渊源的经验性、效力范围的“地方性”和保障机制的多元性等四个方面。不可置否,民间法也是一种法律,因此从规范法学角度也可以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方法把民间法划分为六大类。
- 陈文华
- 关键词:规范法学民间法
- “民意”进入司法判决的基本依据——基于法哲学、法理学和司法解释视角被引量:1
- 2013年
- 从哲学视角看,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制定法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正是克服制定法此类病灶的重要途径。立法者通过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将民意引入司法判决,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性。从法理学视角看,立法者之所以设定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就是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让法官依个案的具体情况引入民意,充实甚至变更制定法的内容。从价值补充的视角看,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的价值补充也与民意难以割舍。因此,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性条款是民意进入司法的合法路径。
- 陈文华
- 关键词:民意
- 民间规则与合同解释被引量:4
- 2013年
- 民间规则是经验事实的规范表达。而当事人的合同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合同解释也就是事实认定。因此,民间规则与合同解释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民间规则可以确定合同的目的,清除合同文句的歧义,甚至填补合同的漏洞。而且与其他合同解释方法相比,以民间规则解释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
- 陈文华
- 关键词:合同解释
- 调解与仲裁中的状况性因素
- 2011年
- 调解与仲裁都是以自愿协商为基础的解纷机制。在调解中当事人自始至终控制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在仲裁中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设定了整个程序和实体的规则框架。调解是当事人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仲裁是当事人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它们都是由状况性因素所左右的解纷机制。
- 陈文华
- 关键词:解纷机制自愿民主
- 民间规则的民事司法适用——以法律漏洞补充为例
- 2012年
- 民间规则是一种与国家法律不同的行为规范。它依靠社会力量自觉或自发生成。因此,民间规则具有独特的规定性,并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但是,民间规则进入民事司法必须遵循法定的限制性条件,并通过法定的模式进入。在民事司法过程中,民间规则可以补充法律漏洞,具体表现为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和创造性补充等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中为法官提供寻找或创制裁判规则的依据。
- 陈文华
- 关键词:民事司法法律漏洞
- 初民社会解纷机制及其启示--以涂尔干的分工理论为分析框架被引量:1
- 2010年
- 在涂尔干看来,机械团结社会建立在人的相似性基础之上,以集体意识为维系社会团结的纽带,以压制性法维护集体利益。初民社会是典型的机械团结社会。在初民社会里,产业类型单一、社会结构简单、宗教信仰一元、集体利益至上。因此,在解纷机制方面形成了调解和裁决为主体的多元解纷方式并存的格局,不同解纷方式的功能交叉甚至重叠。
- 陈文华
- 关键词:分工理论纠纷解决机制
- 论民间规则的效力被引量:4
- 2010年
- 在传统观念看来,只有国家制定法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民间规则充其量只是软法不具有强制力。然而如果我们把法律分为专制型法与民主型法,则不难看到民间规则属于民主型法,与专制型法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民间规则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因主要在于人们对它的自愿选择或达成共识,具体而言,民间规则具有效力的原因共有五种。因此民间规则同样具有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民间规则的实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内心强制,其二是外部强制。
- 陈文华
- 关键词:效力
- 我国乡村民事司法的规则困境及其突破路径
- 2019年
- 我国传统法律与乡民们的生活习俗是同构的。由于法律一元论与立法中心主义排斥其他社会规范的司法进入,司法解释制度也抺灭了基层法官解释法律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我国乡村基层民事司法的规则贫困。通过对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与乡村地区社会结构之关系,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结构性缺陷两个方面的分析,探讨我国乡村民事司法适用法律不当的背后深层原因,进而提出在乡村基层民事司法中摒弃法律一元论、限制立法中心主义、改革司法解释制度、引入多元规则的实现路径。
- 陈文华
- 关键词:乡村社会法律多元
-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效力场域及其配置机制
- 2017年
- 作为建构理性的国家法讲究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普遍正义,因此,普遍性和统一性是其必不可少的基本特性。权利义务明确,是非分明是国家法固有的规范要求。谦让与协作的内部人关系显然与国家法格格不入。故此,唯有国家强制力才是保障其实施的有效力量。反之,作为经验理性的民间法,随具体语境而变化,顾及具体情况,以特殊正义为依归。价值认同与社会舆论命定是民间法得以实施的坚强后盾。正因如此,利益算计的契约型社会是国家法大显身手的主战场,而温情脉脉的伙伴型社会是民间法得心应手的天然平台。当代中国社会既不是纯粹的契约型社会,也不是百分百的伙伴型社会。因此,从善治角度讲,中国法治不应当是国家法独治,而应当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共治。法律渊源的顺序设置、制定法的授权以及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正是它们的沟通渠道及共治的有效机制。
- 陈文华
-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