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ntonomasia有关 antonomasia,各位作者的例句中重叠现象也不少,现举数例。冯给出以下 antonomasia 例子:Solomon for a wise manDaniel for a wise and fair judgeJudas for a traitorHitler for a tyrant尹列出下面的 antonomasia 替代关系:Shylock:an extortionate usurerRomeo:romantic young bverDon Juan:a lady-killer但在黄处,下列专有名称就成了 metonymy:
教学大纲是由权威决策部门组织制定的、规定某一学科教学内容的文件,它对这门课程的目的任务、知识范围、时间分配、教学方法、测试手段等均作出具体的规定。 新近颁发的《全日制普遍高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China’s English Syllabus for Full-Time Senior Middle Schools,以下简称CES)由 国家教委组织制定,于1996年秋开始实施,本大纲对全国全日制普通高中的英语教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我们现就中国普遍中学英语教学大纲与澳大利亚昆州高级中学汉语教学大纲(Queenland’s Senior Chinese Pilot Syl-labus,以下简称QCS)作一番比较,并附上笔者的想法与评论。 首先应指出的是,比较的双方一是国家级大纲,一是州级(相当于我国省级)大纲。之所以比较级别不同,是因为我国似没有省一级大纲(笔者未见到过),只有全国统一大纲。这一现象本身就能反映出两国在教育体制等诸多因素方面的不同。 其次,澳大利亚中学,仅有2-3门必修课(各地各校不尽相同),外加一系列选修课,汉语是学生个人可以选择的众多外语之一(许多学校开设法语、德语、日语,印尼语等供学生挑选),而在我国,外语是必修课,且大多只设英语一个语种,教学大纲规定学生在高三可以选修,但这个选修是在选与不选之间选择,而不是在这一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