菅从进
- 作品数:32 被引量:88H指数:6
- 供职机构: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 论基本权利的受益权能及其主要指向被引量:5
- 2008年
- 公民基本权利的受益权能,随着国家对社会积极保障的增加而凸显。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社会权、政治参与权等以受益权能为主的权利之确认,不仅应课与国家公权主体以这些权利作为客观法所要求的积极保护义务,更应课与国家以这些权利作为真正的权利所要求的积极给付义务。这要求,在基本社会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宪法确认以受益权能为主的基本权利的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在课以国家立法机关积极保护义务的同时,也尽量课以明确的积极给付义务。惟有如此,公民权利针对国家公权主体的受益权能才能得到根本的确认和保障。
- 菅从进
- 关键词:基本权利给付义务保护义务
- 现代政治制度的最低有效原则和赋权极限
- 2015年
- 现代政治制度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起作用的方式都是为人们创造以共同知识为基础的政治身份,并赋予政治身份各种许可,通过设定供人们自由选择的政治策略集的方式,来实现社会运行秩序。但是政治制度想要有效,就必须设定一些最低原则来实现其有效性。这种最低有效性之间还隐含着一条关于权力和权利的赋权逻辑,只有理清并重视政治制度内部的赋权极限,才标志着政治制度的成熟和完整。
- 菅从进倪伟
- 关键词:政治制度权利权力
- 论权利的救济权能及其发展被引量:11
- 2008年
- "权能"这一概念能准确地表达权利涵盖的要求——义务关系及其能力。作为权利的三大基本权能之一,救济权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权能,具体又包括获得侵权者救济权能和获得公力救助权能。它们分别成就于,侵权者要承担充分的侵权救济性义务,相关公权主体要承担应有的公力救助性义务。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本权利的救济权能,尤其是针对公权主体的救济权能,获得越来越完整、充分的法律确认的历史。基本权利的救济权能被确认程度和水平,完全可以成为衡量社会主体基本权利享有状态的最主要标尺。
- 菅从进
- 关键词:权利公权力
- 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论要被引量:3
- 2004年
- 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在西欧封建社会的特有社会结构中,以自由人为主体的工商业经济关系得以独立发展,并成为城市社区经济基础的结果。这一社会共同体虽然寄生于封建体系之内,但它始终游离于封建的主体体制之外,具有自己的内在品格。同时,它为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提供了诸多基本的社会因素和资源。
- 菅从进张桂珍
- 关键词:中世纪市民社会
- 权利的受益权能与国家公权主体的给付义务被引量:9
- 2008年
- 权利的受益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积极给付义务的能力。它与受益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是各种公民权利都具有的一项基本权能。借鉴德国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可以揭示出诸多权利的受益权能的成立,需要国家承担两种积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其中,对应权利受益权能的国家积极给付义务,不同于国家积极保护义务,它作为后者的主要目的和派生物,是更高层次的国家法律义务。从权利的受益权能充分化的角度,系统分析国家公权主体应承担的积极给付义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菅从进
- 关键词:权利公权保护义务给付义务
- 新乡贤与乡村用法力量的系统提升——以江苏省丰县梁寨镇为例被引量:2
- 2017年
- 根据用法行为针对的社会关系或事务,可将现代法治社会的用法行为主要分为四类,即纯私人性用法行为、国家公务性用法行为、社会公务性用法行为、私人公益性用法行为,并可以相应地分出四类用法主体或力量。新乡贤的制度性出场,可以为乡村用法力量的良性成长带来诸多积极的影响。它可以促进乡村社会公务性用法力量整体上向乡村自身的内生性力量发展,并形成一支社会认同性高、法律素质和运用技能较高的村民用法队伍;同时,它还对村民私人公益性用法和纯私人性用法的良性发展有积极提升作用。这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论证,而是可由梁寨镇新乡贤现实作用给予一定印证的法治实践创新。
- 菅从进
- 关键词:乡村法治
-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 2004年
-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一理论中 ,一些见解的深刻性、客观性和积极意义 ,不容低估。就其的缺陷而言 ,除了完全颠倒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这一根本的局限性以外 。
- 菅从进
-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社会历史观哲学方法论
- 权利的防御权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被引量:4
- 2008年
-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在一个真正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应首先是针对国家立法机关的。从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角度,可对国家立法机关应承担的相应消极义务进行系统的条理化定位和分析,并可准确认知我国宪法在确认基本权利针对立法权力的防御权能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 菅从进
- 关键词:权利防御权能立法机关消极义务
- 权利的防御权能与行政机关的消极义务
- 2008年
-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在一个真正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应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的。从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视角,可对国家行政机关应承担的相应消极义务,进行系统的条理化分析。
- 菅从进
- 关键词:权利防御权能行政机关消极义务
- 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及其主要指向
- 2008年
-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它是权利的基础性权能之一。唯物史观的国家学说,更深刻昭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应主要指向国家公权力的立宪主义精神。我国传统宪法理论否定基本权利应主要防御国家公权力,是典型的理论误区。
- 菅从进
- 关键词:权利防御权能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