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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

作品数:8 被引量:14H指数:2
供职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法律
  • 3篇纠纷
  • 2篇司法
  • 2篇公司法
  • 2篇股东
  • 2篇裁判
  • 1篇董事
  • 1篇独立董事
  • 1篇信贷
  • 1篇信贷客户
  • 1篇虚假
  • 1篇要旨
  • 1篇银行
  • 1篇银行业
  • 1篇银行业金融
  • 1篇银行业金融机...
  • 1篇章程
  • 1篇证券
  • 1篇证券市场
  • 1篇秩序

机构

  • 6篇江苏省高级人...
  • 3篇南京大学
  • 1篇淮阴师范学院

作者

  • 8篇周成
  • 1篇吴英姿
  • 1篇喻怀峰

传媒

  • 5篇人民司法
  • 1篇法律适用
  • 1篇湖南科技大学...

年份

  • 1篇2023
  • 1篇2022
  • 1篇2021
  • 2篇2020
  • 1篇2019
  • 1篇2015
  • 1篇2006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股东资格取得研究
股东资格取得即如何确认股东身份是公司法的基本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争议颇多。对此问题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也缺少关注,司法实践基于不同的认识和各方博弈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例作出不同的判处,更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本文拟从比较法...
周成
关键词:公司法认购协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
独立董事的虚假陈述责任被引量:6
2019年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施行,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人对各类虚假陈述行为人主张赔偿责任的案件日益增多。依照法律规定,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本身,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对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
周成
关键词: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董事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证券市场
确权判决不能产生票据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
2022年
【裁判要旨】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结合为一体。票据确权判决并非宣告失票无效的除权判决,不具有除权力及执行力,不能像除权判决一样在形式上替代丧失的票据。确权判决作出后,案涉票据仍系有效票据,确权判决的胜诉方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时的提示付款义务并不能免除。付款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亦应当知道确权判决不同于除权判决,并未免除确权判决的胜诉方请求付款时的提示付款义务,其在未见票的情况下,仅依据确权判决文书对胜诉方进行付款,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付款人仍需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周成张戎亚
关键词:票据权利除权判决付款人付款责任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法律纠纷的实证研究
2021年
近年,随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融资租赁业取得长足发展。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融资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稳定增长中的应有作用。
周成
关键词:经济稳定增长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法律纠纷实证研究
陪审员专家化之合理性质疑被引量:4
2015年
本文从裁判主体、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规范合理性及正当程序等角度对陪审员专家化举措进行了论证,结论是陪审员专家化实质上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制的功利性利用而非激活陪审员制度"活力"的有效措施,用陪审员专家化解决陪审制面临的问题是不合理、不明智的。
周成喻怀峰
关键词:陪审制
借名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1
2023年
近年来,商业银行借名贷款纠纷频发,极大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和损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也损害了信贷客户的切身利益,恶化了社会的整体信用环境。借名贷款涉及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难辨,相关纠纷涉诉后,如何裁判极大地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和专业能力。从当前的司法实践观察,因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
周成吴心远
关键词:金融市场秩序借款人信贷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实证研究——基于100份公司解散纠纷裁判文书的分析被引量:1
2020年
公司解散纠纷是当前我国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于立法表述的原则性和模糊性。
周成
关键词:公司解散裁判文书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股东表决权公司法
基金投资托管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以15个涉托管人责任案例为切入点被引量:2
2020年
在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托管人负责基金的保管和对管理人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是投资基金运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尽管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属投资人的受托人,但系分别受托履行不同职责,不属于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故通常情况下对投资人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托管人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如果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对托管人义务范围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作为判断托管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依据;除合同义务外,基于托管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还应对其是否尽到法定的信义义务进行审查。
周成吴英姿
关键词:基金托管人投资纠纷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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